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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資訊學院專業證照獎助學金 請參閱附檔

 


 

校內學生生活助學金

一、申請期限:每年9月份(注意公告時間)
執行期間:每年10月~次年9月

二、申請資格:
(一)家庭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以下或家中遭遇急難狀況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者之本校在學學生且需於修業年限內。
(二)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生活助學金: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逾25歲或25歲以下就讀大專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三、辦理方式:
(一)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公布申請訊息。申請時須檢具相關文件及填妥申請表,送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審核後,提送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核。經核准之學生分發至單位服務。
(二)本校得視經費預算於申請前規劃核准名額,名額有限,故依下列條件進行資格積分審核,審核之優先順序如下:
1.完成本校前一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2.家境清寒者(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3.家中遭遇急難狀況者。

四、申請文件:
(一)完成本校前一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者:
1.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前一學期成績單。
4.前一學年已執行完畢之生活服務學習記錄表。
(二)家境清寒者(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1.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
4.國稅局綜合所得清單或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家中遭遇急難狀況者:
1.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
4.導師訪視證明。

五、領取本助學金之學生應依生活服務學習單位需要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內容,其範圍包括協助教學(行政)活動、研究、文書行政、環境整理或其他適當工作。
前項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不得妨礙學生之學業與身心發展。

六、領取本助學金之學生在參與生活助學金服務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本助學金服務者。
(二)服務期間態度不佳或不適應,經生活服務學習單位簽報者。
(三)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休學或退學者。
(五)未依規定執行當月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惟如有特殊狀況,經生活服務學習單位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缺額由候補名額遞補之,其服務期限至原學生之生活助學金服務期限屆滿為止。

七、本助學金經費由學生事務處之共同助學金年度預算項下支應,每學年度視經費預算提供補助名額。

八、各單位主管及指導人員應於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予以管理、督導及考核。

九、生活服務學習期限,自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十月為止。每人每週服務時間以10小時為上限,每月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以40小時為限,每月發給新臺幣6,000元。

學生不得以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為由而缺課。

十、經錄取者,將於103.09月底前以電話通知,且須參加學務處課外組103.10.18辦理之「第九屆工讀生訓練營」,如已參加過者,請繳交結訓證書至生輔組。

 

其他獎助學金資訊 請參照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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